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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级阀门

作者:胜峰 来源:http://www.wsjqf.com/ 2013-05-31 浏览量:7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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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生产,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
1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
品和销售失效、变质产品的行为。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,指国务院有
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,对消耗能源、污染环境、毒副作用大,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,按照一定的程序,采用行政的措施,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,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。失效、变质产品,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,作用,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,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。
    2、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。指在甲地生产产品,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。
    3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、厂址的行为。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、
厂址标识.或者在产品上编造、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
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。
4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。指在产品、标签、包装上,用文字、符号、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、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。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、国外的认证标志、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、免检标识等。
    5、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的行为。指生产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,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。其结果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或者合同要求。
6、以假充真的行为。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,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,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,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。
7、以次充好的行为。指以低档次、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、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。
    8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。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
量不符合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
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。
 
  注: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: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1.   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应当符合该标准;
2.  具备产品当应具备的使用性能,但是,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;
3.     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,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。

1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
品和销售失效、变质产品的行为。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,指国务院有
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,对消耗能源、污染环境、毒副作用大,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,按照一定的程序,采用行政的措施,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,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。失效、变质产品,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,作用,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,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。
    2、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。指在甲地生产产品,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。
    3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、厂址的行为。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、
厂址标识.或者在产品上编造、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
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。
4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。指在产品、标签、包装上,用文字、符号、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、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。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、国外的认证标志、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、免检标识等。
    5、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的行为。指生产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,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。其结果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或者合同要求。
6、以假充真的行为。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,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,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,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。
7、以次充好的行为。指以低档次、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、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。
    8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。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
量不符合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
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。
 
  注: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: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1.   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应当符合该标准;
2.  具备产品当应具备的使用性能,但是,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;
3.     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,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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